7 一、投票時間: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(星期六)上午8時起 至下午4時止。 二、投票權人資格: 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20歲,即民國91年11月26 日以前(包括當日)出生,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 6個月以上,即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前(包 括當日)遷入設有戶籍,至民國111年11月25日 繼續居住,無受監護宣告(禁治產宣告)尚未撤銷 者,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人。 三、投票權人投票應注意事項: (一)投票地點:投票所地點見投開票所一覽表。 (二)投票時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投票 通知單;如未攜帶投票通知單,務請記住投票通 知單上之名冊號次,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。 國民身分證如有遺失,請於投票日前至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補發(投票當日,戶政事務所不受理 換補發國民身分證)。 (三)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 票;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。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 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,仍可投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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