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書

8 (四)投票權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請 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 票所,如有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 材者,請投票權人或其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將 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 由投票所工作人員(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)代為 保管(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,不在此限)。 (五)投票權人在投票時,如有下列情事之一,經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,而 不退出者,依公民投票法第43條規定,處2年以 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。 1. 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、符號或圖像 之貼紙、服飾或其他物品、在場喧嚷或干擾、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不服制止。 2.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。 3.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,不服制止。 (六)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後,應立即使用選舉委 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,自行於「同意」或「不同 意」上方圈選欄圈蓋,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, 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。如將公投票攜 出投票所,依公民投票法第41條規定,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 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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