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書

10 六、公投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無效: (一)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公投票。 (二)同時圈選同意及不同意。 (三)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或不同意。 (四)圈後加以塗改。 (五)簽名、蓋章、按指印、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。 (六)將公投票撕破致不完整。 (七)將公投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同意或不 同意。 (八)不加圈完全空白。 (九)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。 七、妨害公民投票處罰: (一)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(摘錄公民投票法第5章 有關規定): ●第33條 意圖妨害公民投票,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,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,處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34條 公然聚眾,犯前 條之罪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 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 實施強暴、脅迫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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