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 票、開票而抑留、毀壞、隱匿、調換或奪取投票匭、 公投票、投票權人名冊、投票報告表、開票報告 表、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。●第41條 將領得之公投票攜出場外者,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。●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 嚷、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經警衛人員 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 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●第43條 違 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之一,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,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。●第44條 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 匭,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,處新臺幣五千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(二)妨害投票罪(刑法分則第6章): ●第142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●第 143條 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。●第144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
RkJQdWJsaXNoZXIy MTQxMTkzOA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