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書

13 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二十一萬以下罰金。●第145條 以 生計上之利害,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●第146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● 第147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●第148條 於 無記名之投票,刺探票載之內容者,九千元以下 罰金。 八、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 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: (一)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 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:自111年11月12 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。 (二)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舉辦意見發表會為原則, 如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欲以辯論會方式為之,應於 指定期限內提出申請,經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雙方 同意時,以辯論會方式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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