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書

2 政府機關針對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提出之 意見書: 行政院意見書 依111年3月28日立法院公告通過「中華民國憲 法增修條文」增訂第1條之1條文修正案:「中華 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,有依法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 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。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 規定者外,年滿18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。 (第1項)憲法第130條之規定,停止適用。(第 2項)」,基於下列理由,宜予支持: 一、青年提早於18歲參與公共事務,有助強化民 主思辨能力,落實世代正義: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,憲法第17條規定,人民有 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,明文賦予人民參 政權,使每個公民有參與選舉、決策之權利,分 享國家統治權行使,是為民主價值最重要之體現。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及少子女化趨勢,青年 世代須較以往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,提早於18歲 賦予公民權,能提高青年對公共議題與事務之關 心,養成其對政治參與之責任感,強化民主思辨 能力,促進世代間對話,對於落實世代正義具有 正面積極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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