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 二、賦予18歲青年公民權,擴大國民政治參與, 與國際潮流趨勢一致: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,為國民參與政治之積極 資格。我國網路科技發達,大眾傳播媒體普及, 資訊快速流通,青年對於公共議題瞭解管道多元, 資訊吸收強度、廣度及思辨能力已較過去有長足 進步。調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,能有效吸引 青年參與政治事務,提升國民政治效能感。依我 國目前最新人口數推估,如修憲通過後,將增加 18歲至19歲之選舉人約41萬1,221人,擴大國 民政治參與。 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、美國、加拿大、德國,選 舉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,鄰近日本、韓國,亦於 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,選舉權行使年齡 定為18歲,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,與國際潮流趨 勢一致。 三、統一法律規範,完善18歲青年權利與義務: 年齡作為我國國民行使權利、負擔義務之基礎, 為當前各領域法制之原則,對於國人參與政治、 社會生活影響深遠。我國現行「公民投票法」(以 下簡稱公投法)前於107年修正時,已將公民投票 權之年齡下修為18歲;110年修正公布之「民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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