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 亦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,與應負刑事責任、行 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、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,是 國內法制以18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之規 範基準,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。 我國憲法自36年公布以來,依法選舉權規範為20 歲、依法被選舉權規範為23歲,迄今已逾75年, 而選舉權、被選舉權為國民主權行使之基礎,攸 關人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之管道,為平等對待國 民權利與義務,有必要將相關選舉權行使年齡下 修為18歲,完善18歲青年之權利及義務,使青年 世代一起為這個國家付出努力、同時也負起責任。 四、本件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通過與不通過之法 律效果: (一)本案通過之法律效果: 查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,憲法之修改,須經 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,四分之三之出 席,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,提出憲法修正 案,並於公告半年後,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 人投票複決,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, 即通過之。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,依 憲法之複決案,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。公民複 決通過後,選舉、罷免、憲法修正案、領土變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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