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 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將由20歲下修為18 歲;被選舉權行使年齡,亦應配套進行檢討,以 符本案修憲意旨。 (二)本案不通過之法律效果: 公投法第7條規定,中華民國國民,除憲法另有規 定外,年滿18歲,未受監護宣告者,有公民投票 權。公民複決如未通過,選舉、罷免、憲法修正案、 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仍維持為20 歲,其他公民投票投票權行使年齡為18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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